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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永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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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虎门镇 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边升路338号 分部地址:东莞市万江区泰新路大塘电商中心B区
  • 姓名: 冯顿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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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源印刷废气处理达到环保标准解决方案

时间:2023-08-22点击次数:1432

一、工业源治理

(一)依法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1.对不符合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用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方面手续不全的“小散乱污”企业,于2017年9月底前制订“小散乱污”专项整治方案,建立并定期更新企业清单,明确整治措施和整治时限,分类施治,开展专项取缔行动,并将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国土资源局、质监局配合)

(二)完善城市规划,强力推进高污染燃料锅炉综合整治。

2.在城市规划、城市基础设施新建和改造项目规划、设计、审批时充分考虑气候变化中长期影响,禁止在城市通风廊道上新建高层建筑群。(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代建局)

3.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重新发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公告。(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质监局配合)

4.开展禁燃区范围内锅炉整治工作。2017年年底前,禁燃区范围内完成13台高污染燃料锅炉淘汰任务(市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源城区**实施)

5.加强生物质锅炉监管,严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气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或生物质成型燃料,加强生物质锅炉排放监督性监测,确保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市质监局、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三)严格控制煤炭、石油焦使用。

6.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含扩建、技改)燃用石油焦发电项目(含自备、热电项目)。[市发展改革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7.通过燃用洁净煤、改用清洁能源、提高燃煤燃烧效率等措施,削减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火电厂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7%以下,工业锅炉和炉窑燃煤含硫量控制在0.6%以下。

禁止进口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河源检验检疫局负责,市质监局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生产煤炭、石油焦;其他地区禁止生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煤炭、石油焦;其他地区禁止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质监局配合]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煤炭、石油焦;其他地区禁止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质监局配合]

(四)强化挥发性**物治理。

8.大力推进化工、表面涂装、家具、印刷、塑料制品制造等挥发性**物重点行业以及其他行业涉及排放挥发性**物的工序进行整治,通过源头减排、清洁生产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实施全过程VOCS管控,具体整治措施按照《河源市重点行业挥发性**物综合整治的实施方案(2015—2017年)》要求执行。全市现有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电器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塑胶五金、电子制造、印刷等涉及使用涂料的鼓励逐步改用低VOCS含量涂料。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挥发性**物排放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工作指引的通知》(粤环函〔2016〕1054号)的要求完成企业“一企一策”治理。对涉VOCS排放企业开展专项检查,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活性炭定期更换,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加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台账管理。[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9.严格涉涂装行业项目准入条件,全市新建、扩建的家具制造、金属制品、电器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塑胶五金、电子制造、印刷等涉及使用涂料的必须全部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10.严格汽修喷涂排放控制。加强对汽车4S店喷涂废气收集和治理设施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经审批从事喷涂作业、未安装VOCS治理装置或治理装置未正常运行的汽车维修企业和露天喷涂行为。[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11.严查销售高挥发性稀释剂的市场用户,开展涂料商品VOCS含量检测,对检测不达标的单位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质监局配合]

12.在工程领域,加大采购环保产品监管力度,对**工程和**投资的房屋和维修工程,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市财政局、代建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配合)

13.对道路标线,禁止使用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市财政局、市局负责)

14.秋季臭氧削峰管控期间尽量避免进行建筑墙体涂刷装饰作业。[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质监局配合]

秋季臭氧削峰管控期间尽量避免进行**道路划线作业。[市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秋季臭氧削峰管控期间尽量避免栏杆喷涂等作业。[市城管局、代建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15.严格管理干洗行业的溶剂使用,淘汰落后干洗工艺和设备。[市商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工商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16.加强对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的监管。不定期开展油气回收专项检查,确保辖区内所有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漆回收设施规范使用、正常运行。对没有上设施、没有正常使用设施的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依法进行查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配合]

(五)加强高排放环境监管。

17.大力推进陶瓷、玻璃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提标减排,进一步推动企业升级改造;加大电厂、石化、钢铁、水泥、陶瓷、玻璃等高排放和国控、省控等重点企业(企业名单见河环〔2017〕80号附表4)的监管执法力度,实行24小时在线监控,明确排污不达标企业较后达标时限,到期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关停。[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18.全市范围内非法砖瓦窑场彻底清拆,严禁违规复产。[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19.严厉打击偷排、造行为,严格落实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各部门要及时将履职过程中产生有关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归集至**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或者省企业信息归集和协同监管平台,记于企业名下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广东)公示环境违法企业违法失信信息,并在媒体。[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县(区)、乡镇(街道)实施,市发展改革局、经济和信息化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配合]

(六)加快推广新能源汽车。

20.加快机动车充电桩建设,按照《河源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2016—2020)》及《关于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河府办函〔2017〕20号)的要求,结合河源实际,大力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河源供电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实施)

21.推进新能源汽车在公交公共服务领域的规模化、商业化应用,更新或新增的公交车中,纯电动公交车比例不得低于70%,其余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市发展改革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22.合理调控机动车保有量,严格网约车环境准入。(市局、交通运输局负责)

23.开展中心城区、郊区、边远地区非电动公交车梯度淘汰工作。(市局、发展改革局负责)

(七)提前实施机动车国VI排放标准。

24.加快车用成品油品质升级,比国家要求时间提前供应国VI车用汽、柴油,明确车用汽油蒸汽压全年不得**过60千帕。(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八)构建城市绿色交通管理网络。

25.提升城市道路交通和停车系统智能化和精细化管理水平,优化交通结构,**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实施公共交通**发展战略,实现城市内外交通衔接,构筑市区微循环公交系统;规范和引导共享单车健康发展,提升城乡步行系统可达性,**慢行交通通行空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市局配合)

(九)大力打击机动车环境违法行为。

26.加大全省黄标车跨区域联合闯限电子力度,禁止“黄标车”异地检验,落实“黄标车”环保季度检测制度,年度淘汰全市范围内共计5866辆“黄标车”(任务清单见附表5),鼓励老旧车辆提前淘汰。[市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27.组织开展重型柴油车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视频抓拍等措施加强对黑烟车的力度。(市局牵头,市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十)大力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

28.销售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严格执行污染物阶段性排放标准。[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29.全面规范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过广东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加装或更换颗粒物捕捉器等污染控制装置。[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30.**应建立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数据库。全市建筑、拆迁、**工程、公路、铁路、采石取土场(点)、砂场、水利工程施工单位和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单位和个人及时报送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至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录入数据库。[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代建局、公路局、交通运输局、国土资源局、水务局、农业局配合]

31.划定低排放控制区,禁止驶入高排放车辆和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对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管局、代建局、土地储备中心配合)

(十一)大力实施船舶污染治理。

32.靠岸停泊的船舶应使用硫含量≤5%的燃油,其他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普通柴油。(河源海事局负责)

33.加强对水上加油站及船用燃油销售企业油品质量监督管理, 严厉打击出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河源海事局配合]

严厉打击加工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质监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严厉打击运输不符合国家标准船用油品的违法行为。[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河源海事局配合]

34.加快推进码头港口岸电建设。(市交通运输局、河源海事局负责)

(十二)全面加强扬尘污染控制。

35.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中心城区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15%以上,其他地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10%以上。[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36.城市建成区施工工地应安装扬尘视频设备,确保落实施工现场围蔽、砂土覆盖、路面硬化、洒水压尘、车辆冲净、车辆物料密闭、场地绿化等防尘措施。工地渣土和粉状物料应实现封闭运输并配备卫星装置。

制定全市扬尘控制管理办法,做好全市、拆迁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做好全市**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代建局、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做好全市采石取土场(点)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国土资源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做好全市沙场、水利工程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水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做好全市公路施工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公路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做好全市铁路、轻轨施工工地工地扬尘防治工作,加大对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市交通运输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37.加大市区道路洒水覆盖面及增加洒水频率,抑制道路扬尘。改进道路清扫方式,推行城市道路清扫标准化作业,城市道路机扫率达到85%以上。[市城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38.组织开展泥头车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运输路线、优化装卸流程,严格落实车轮车身冲洗和车厢严密遮盖等环保措施,严查道路遗撒和乱倾乱倒行为,对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渣土运输车辆一律予以处罚,减少道路扬尘。(市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城管局负责)

(十三)全面加强饮食油烟治理。

39.城市建成区饮食服务业炉灶应使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所有排放油烟的餐饮企业和单位食堂应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大型餐饮业户加装油烟在线监控监测设备,确保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市环境保护局、城管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落实]

(十四)全面禁止露天焚烧。

40.建立县、区和乡镇**的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网格化管理,大力打击在禁止焚烧区域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市区范围内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市城管局负责)

禁止在市区范围内城中村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枝、落叶等生物质,禁止在农村地区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树枝、落叶以及其他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如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各县区**(管委会)牵头,会同乡镇(街道)实施]

禁止在农村地区露天焚烧秸秆、杂草、树枝、落叶等生物质,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积极研究生物质综合利用新技术。[市农业局牵头,会同各县(区)、乡镇(街道)实施]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建筑垃圾,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工业固体废物,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禁止在全市范围内露天焚烧医疗垃圾,并依法对露天焚烧行为进行查处。[市卫生计生局和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实施]

41.加强中心城区*经营管理,禁止在禁放区销售和燃放,对违法行为一律严厉查处。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节日模式,引导公众自觉、主动减少*的燃放。[市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落实]

42.倡导“文明、绿色、环保”的活动,推动文明敬香, 建设生态寺院宫观。(市民族局负责)

43.采取有力措施,对重点森林火灾隐患点进行排查,从源头上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建立和完善森林防火应急体系,发现问题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市负责)

(十五)加强空气质量预测研判。

44.完善监测体系,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充分整合各方数据信息和研究资源,提高对不利气象条件预测的准确性,强化省市间、城市间、部门间的会商分析,完善*指导机制,实现对城市空气质量变化趋势、污染天气过程的科学研判。[市环境保护局牵头,市气象局、各县区**(管委会)配合]

(十六)强化污染天气应对措施。

45.制定污染天气应对方案,对可能发生轻度以上污染等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过100)时,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发送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信息,“五大治污工程”牵头和责任单位应根据各自职能采取强化措施,提前采取强化措施,通过增加洒水频次、车辆限行、集中查处环保违法违规行为、查处露天焚烧行为、查处扬尘污染行为、重点监管不稳定达标企业、重点企业实施污染物限排、对**标排放企业依法实行较严处罚等,实现对污染态势的提前防范和压制。[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市局、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局、城管局、代建局实施]

(十七)压实工作任务。

46.每月公布各县空气质量状况。(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47.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市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要求制订年度工作方案,出台经济激励政策,明确年度工作目标与任务,落实责任人。[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负责]

(十八)强化公益宣传和考核问责。

48.加大环保公益广告投放力度,引导群众提高环保意识,减少生活污染,引导全社会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确保公众畅通获取环境空气质量、污染源排放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情况等各类环境信息。进一步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公众对各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企业污染排放行为进行监督。[市环境保护局牵头,会同各县区**(管委会)落实]

49.强化对各县(区)**(管委会)和市直有关单位年度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评估考核,将此项工作列入环保责任考核和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考核,对工作不力、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予以约谈问责。(市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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