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环〔2012〕102号
局各处室、执法监察支队,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促进合理行政,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按照市法制办《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穗府法函〔2011〕28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联系人:刘先一,联系电话:83203068,传真:83203067)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规范行政许可
自由裁量权规定
**章 总则
**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依法行政,促进合理行政,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条 根据广州市**《关于公布保留取消调整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的决定》(市***38号令)、市法制办《关于公布调整和新增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穗府法〔2011〕36号)和《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市**行政审批、备案事项目录>的通知》(穗府法函〔2012〕29号)的规定,由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称“市**”)负责实施的9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自由裁量权行使,适用本规定。
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验收、排污核发、危险废物移出审批、可回收利用固体废物转入审批、危险废物经营核发(含变更核准)、入海排污口位置审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以及防治污染设施关闭、闲置、拆除审批事项。
*三条(原则) 同一个行政许可事项在不同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规定的,在适用具体法律条文时应当**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
*四条(原则) 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公开、公正、公平和合法、合理、、便民的原则,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二章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条 根据《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十二条**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为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