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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永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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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认证: 营业执照已认证
  • 企业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17
  • 公司地址: 广东省 东莞市 虎门镇 东莞市虎门镇博涌社区边升路338号 分部地址:东莞市万江区泰新路大塘电商中心B区
  • 姓名: 冯顿政
  • 认证: 手机未认证 身份证已认证 微信已绑定

    惠州国家排放许可证办理 快速高效办理安全许可证

  • 所属行业:环保 净化工程
  • 发布日期:2022-05-17
  • 阅读量:195
  • 价格:8888.00 元/套 起
  • 产品规格:不限
  • 产品数量:9999.00 套
  • 包装说明:不限
  • 发货地址:广东东莞虎门  
  • 关键词:惠州国家排放许可证办理

    惠州国家排放许可证办理 快速高效办理安全许可证详细内容

    15类行业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本报讯 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发布《关于开展2019年排污许可证申领工作的通告》,规定今年15个行业大类22个细分行业的排污单位需申领排污许可证。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要求,未来省生态环境厅会启动年度排污许可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对应领未领或未申报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按无证排污行为进行严罚。15个行业大类为:畜牧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通用工序。
    《管理办法》规定,已建成并实际排污的排污单位,应在今年底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12月31日后建成的排污单位,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自2020年1月1日起,排污单位必须按要求持证排污、按证排污,否则一经发现,环保主管部门将依法责令停止生产,并作出严厉处罚,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有关规定的,高可处200万元罚款。
    惠州国家排放许可证办理
    中国环境报
    根据要求,到2020年,要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下一步,在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方面,有哪些工作要完成?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推进?
    邹世英
    前面已经提到,要通过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实现已发证行业的全覆盖管理。接下来,要分阶段推进许可证核发工作。
    邹世英:
    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磷肥、汽车、电池、水处理、锅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畜禽养殖、乳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等其他行业的发证率不少于40%,11月底前的发证率不少于80%,12月20日前基本完成核发任务。
    此外,还要抓紧进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修订发布,修订后的名录要体现分类分级管理思路。具体而言,为服务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前了部分行业的实施时限;增加登记类管理,将畜禽养殖、谷物磨制等环境影响较小的排污单位纳入管理范围,确保行业全覆盖;提高分类科学性,将饮料制造、工业炉窑等行业部分简化管理调整为登记管理。总体上,要减少发证数量,降低行政成本。
    还要积极推进2019年发证行业的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编制工作,在今年6月底前发布畜禽养殖、乳制品制造、家具制造、人造板、聚氯乙烯等13个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为了更好地完成这些工作,需要开展多层次(省、市、县)核发人员的培训,让大家学懂弄通。同时,要加大帮扶机制,对发证任务较重的行业、地区,要派出技术团队现场指导,群策群力。地方各级部门也要高度重视,提前摸清底数,安排好发证任务,避免出现集中冲刺的现象。
    新版国家排污许可证的注意事项
    一、企业申请排污许可证需了解的问题
    1. 哪些企业需要申报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四条,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包括: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
    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
    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依法应当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其他排污单位。
    2. 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什么时候?
    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名录”),要求“分步推进”。结合实施方案和名录要求,率先对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核发排污许可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17年完成;其他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将在2020年完成。
    根据暂行规定*四条和*十四条,对于现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环保部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内或省级**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新建项目的排污单位,则应当在投入生产或使用并实际产生排污行为之前取得排污许可证。
    3. 什么是综合许可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六条,**将通过排污许可证对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各类排污行为实行综合许可管理。也就是说,排污单位排放各类污染物的行为都将在一个综合性的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规定,一企一证。不同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的排污单位,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同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所有,位于不同地点的排污单位,也应当分别申请和领取排污许可证。
    目前,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内容主要包括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放。但是,根据实施方案,随着排污许可制度的深入,排污许可证也将依法逐步纳入固体废弃物、噪声等其他污染物,终实现排污许可证管理内容的全覆盖。
    4. 什么是简化管理?
    暂行规定*五条规定排污许可应当实施差异化管理,对于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较小、环境危害程度较低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根据暂行规定,对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简化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排污许可证中的载明的许可事项和环境管理要求都可以适当简化;
    在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不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请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在**监管执法时,被检查的频次可以减少。
    5. 排污许可证上会有些什么内容?
    根据暂行规定,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排污许可证的正本上会载明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以及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信息。
    排污许可证的副本上会载明四个方面的信息:
    A. 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
    B. 许可事项。
    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
    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控制指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等确定)。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许可事项。
    此外,排污单位承诺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并为此享受国家或地方优惠政策的,应当将更加严格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在副本中载明;地方**制定的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中,对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有特别要求的,也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
    C. 环境管理要求。
    环境管理要求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等环境保护措施要求。
    自行监测方案、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要求。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执行报告等信息公开要求。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D. 其他信息。
    包括主要生产装置、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信息。
    对于实施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的许可事项可只包括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环境管理要求和其他信息也都可以适当简化。
    6. 国家排污许可证信息平台有什么用?
    根据暂行规定*八条,排污许可实施信息化管理。环保部将建设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信息平台”),各地现有的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都将实现数据的逐步接入。排污许可的管理全过程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包括:
    环境保护部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基础上,通过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对全国的排污许可证实行统一编码;
    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发放、变更、延续、注销、撤销、遗失补办都将在信息平台上进行;
    排污许可证的执行、监管、社会监督等信息将在信息平台上记录;
    排污单位可以在信息平台上进行信息公开,包括申请前的信息公开和执行排污许可证规定时的信息公开。
    7. 怎么申请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申请排污许可证分两步。
    首先,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之前对主要申请内容进行公开。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拟申请的许可事项、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申请前信息公开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或者其他规定途径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进行,公开时间不少于5日。
    然后,排污单位应当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通过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排污单位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装置,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有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主要承诺内容包括: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法律责任;按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按时提交执行报告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等;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2014〕56号)要求,经地方**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此外,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上述材料也可以适当简化。
    8. 哪个部门有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权限?
    排污单位应当向有核发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根据暂行规定*七条,简化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其余的排污许可证原则上由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核发。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 什么情况会导致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根据暂行规定,以下九种情形会导致排污单位无法获得排污许可证:
    属于国家或地方**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
    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
    没有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申请的排放浓度不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和要求,或排放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要求。
    申请表中填写的自行监测方案、执行报告上报频次、信息公开方案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对新改扩建项目的排污单位,不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相关要求;
    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替代削减获得总量指标的,被替代削减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未按规定进行变更;
    排污口设置不符合国家或地方的要求;
    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10. 领到排污许可证就万事大吉了吗?
    领到排污许可证并不是排污许可管理的终点,而是开端。根据暂行规定,排污单位在获得排污许可证后,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还应当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遵守下列要求:
    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等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得私设暗管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监管。
    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措施、遵守法律规定的新环境保护要求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相关监测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 规范进行台账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燃料、原辅材料使用情况、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监测数据等。
    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定期在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信息,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报送有核发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公开,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生产信息、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按证排放情况等。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此外,在有关情况发生变更的时候,排污单位还应当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应当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生遗失、损毁的,应当申请补发排污许可证。
    排污许可管理将贯穿企业生产排污的全过程,是企业排放污染物的基本依据。加强企业环境合规管理,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严格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履行环境法律义务,才能**企业的有序生产和长期发展。
    环保审批与排污许可证有什么区别
    环保审批包括环评审批、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证办理、续期、年审等等,
    环评只是环保审批中的其中一项而已。
    环境保护审批制度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范围
    根据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改项目。
    2、审批程序
    (1)与有关审批部门联合踏勘项目现场。
    (2)建设单位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3) 审批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做出审批意见。
    3、审批要件(需要材料)
    (1)建设单位提出环保审批申请。
    (2)立项批准文件。
    (3)规划选址意见书。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审批时限
    我司业务范围:4个区:莞城、南城、万江、东城。
    28个镇:石碣、石龙、茶山、石排、企石、横沥、桥头、谢岗、东坑、常平、寮步、大朗、黄江、清溪、塘厦、凤岗、长安、虎门、厚街、沙田、道窖、洪梅、麻涌、中堂、高步、樟木头、大岭山、望牛墩。
    排污许可证,与环评有什么不一样?
    **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让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回归企业。
    原文标题:邹世英:排污许可制让**和企业都尝到甜头
    根据办公厅印发的《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到2020年,要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核发完成24个重点行业4万余张排污许可证。据了解,《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已经在去年完成征求意见,有望在今年正式。那么,目前已经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在环境管理中发挥了哪些作用?排污许可证核发过程中,有哪些问题需要完善?下一步的工作该如何开展?对此,本报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副主任邹世英。
    当**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进展情况如何?环境管理工作与之前相比有哪些不同?
    邹世英
    截至目前,全国已经核发完成24个重点行业4万余张排污许可证,管控大气污染物主要排放口48556个,水污染物主要排放口33083个,掌握固定污染源数据数百万条。
    邹世英:
    现行排污许可制度与以前的大不同,就在于**对企业不再进行“家长式”和“保姆式”监督把关,让治理污染的责任主体回归企业。
    企业要自证守法,自己证明自己的排污行为符合排污许可证要求。这既打通了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链条,又打通了管理部门之间的监管链条,通过许可证的发放,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和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督促企业由“要我守法”向“我要守法”转变。
    以钢铁行业为例,通过排污许可证发放,增强了企业环境意识,提升了环境管理水平。排污许可证对全流程工艺提出了可行技术,大幅提升了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如唐山、邯郸等地钢铁企业基本淘汰了无法达标的电除尘,更换为覆膜袋式除尘,大大削减了颗粒物排放浓度。同时,还规范了行业监测点位、频次、方法等具体内容,新增了高炉出铁场、高炉矿槽等主要排放口的在线监测要求,督促其使用更加清洁的燃料。同时,企业自身的环境管理队伍也在加强,就像首钢迁安钢铁公司将原来的安环部改组成环保部,由原来的两人管环保增加为现在的19人。
    在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关键点和难点是什么?各地目前遇到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有哪些?
    邹世英
    我理解,要发挥好排污许可制度的基础和核心作用,实现制度整合是关键。只有消除制度之间的掣肘,才能有效提高管理效能、降低企业成本。
    邹世英:
    在这个过程中,要做好与环评制度的衔接、与总量控制制度的融合,终要形成“环评管准入、许可管排污、执法管落实”的局面。
    同时,摸清污染源底数是基础。要通过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摸清到底有多少污染源,分清楚哪些需要重点管理,哪些需要简化管理。核发过程中的难点在于,要合理确定许可排放量和实际排放量。只有这样,才能弄清总量,制定有效的污染物总量减排方案,将总量减排任务细化到每个排放口。
    在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改革落实过程中,各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一是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专业性的理解不到位、掌握不深入、重视程度不够;二是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任务较重、技术能力不匹配。有些地方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来进行技术支持,但第三方技术支持单位水平参差不齐,对技术规范和行业排污特点的认识不足,也影响了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质量。
    对于企业来说,尤其是中小民营企业,主要还是人的问题。缺乏专业环保人员和专业环保知识,再加上企业对自身产排污情况掌握不够全面,对相关排放标准的适用性、技术规范理解不到位,导致企业在排污许可申报、按证排污等方面存在困难。
    但总体来说,企业对于排污许可证的认识在不断强化。多数企业由原先的不关注、不重视,转变为主动学习、主动电话咨询排污许可证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主动询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要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重点关注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内容,要去存量,不允许产生增量。
    对于已经完成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没有组织核查评估工作?目前发现了哪些问题?
    邹世英
    我们组织了对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评估工作,也确实发现了一些问题,一些地方的发证质量不高。其中,有些地方对相关规定和要求理解不到位。
    邹世英:
    有些企业台账记录不规范,对排放情况季报、年报意识不强,甚至都没有意识到上报数据中,出现了总量**标的问题。
    还有一些地方在核发过程中,使用的标准不科学。有些指标人为加严较多,如将某些每两年监测一次指标,加严为每月一次,这会加重企业负担。在后续的许可证核发过程中,需要加强培训,提高人员的业务水平,以提高发证质量。
    排污权许可证历史遗留问题一直备受关注,目前主要涉及哪几类?该如何解决?
    邹世英
    排污许可证实施本身就是一项改革,在改革过程中势必会遇到各种历史遗留问题,需要正确看待和解决。
    邹世英:
    目前,遇到的历史遗留问题包括不能达标的、未批先建的、没有总量的,还有一些企业过去符合要求,但拿现在的尺子去量已经不符合要求等几种情况。
    李干杰部长在今年记者会上表示,在排污许可证制度改革过程中,对于那些未批先建的、还不能做到达标排放的,也是先发许可证,在许可证里明确整改期限。整改期限也根据情况,有的短有的长。整改期限到了,如果还没做好,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生态环境部今年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印发的《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290号)指出,清理对象是2018年底前已进行排污许可证核发的24个重点行业排污单位,2019年11月底前完成北京、天津、河北、山东、山西、陕西、河南、江苏8省市上述行业的清理整顿试点工作,将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生态环境管理。全国其他省份也要开展这项工作,但时间安排上稍晚,总体上要在2020年底前全面完成。
    黄润秋副部长3月28日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试点工作培训班上的讲话指出,清理整顿工作要以*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单为基础,采用“摸、排、分、清”来概括。也就是摸清底数、排查无证、分类处置和逐个销号。其中,分类处置就是对于不能发证的、可以发证的和暂不发证的企业分类施策。
    对未批先建项目要以新环保法实施时间为节点,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方式妥善处理。即2015年1月1日前投入运行的企业,不再以环评批复为核发条件,直接核发许可证;2015年1月1日之后投入运行的企业,提出办理环评手续的要求,补充编制的环评文件应与新建项目有所区分。要因地制宜、有所侧重,重点关注与污染物排放有关的内容,要去存量,不允许产生增量。对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的企业,不再让企业单独申请总量指标,先发许可证,以技术规范和环评确定的许可排放量作为企业今后的总量指标。
    总之,通过清理整顿工作,要切实做到“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达标一个行业”,实现所有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全覆盖。
    要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让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尝到甜头。要让排污许可证成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企业环境守法的文书和社会公众环保监督的平台。
    在排污许可证发放过程中,哪些地区的做法和经验比较典型,具有向全国推广的价值?
    邹世英
    目前,国家已经初步构建了排污许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体系,明确了制度衔接融合方案。不少省份也在积极通过地方立法,弥补当前国家层面法律的漏洞和不足。
    邹世英:
    比如,深圳市去年发布了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填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在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和执行报告方面法律责任的空白,深圳也是个专门为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而修订地方条例的城市。
    此外,还有不少地方的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在发证过程中总结出了操作性更强的工作方法和经验。
    比如,上海市实施“三监联动”,以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系统为平台,对接监测中心移动监测系统和监察总队移动执法系统,管理上海的持证企业并记录监管过程,实现监管、监察、监测信息共享,过程留痕。
    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用小程序,把厚厚的一本排污许可证简化成一张图,企业产排污节点之间的逻辑关系和管理重点内容都通过这张图直观呈现出来,一目了然看懂企业的生产、治污和监测情况。
    上海和河北开展了排污口信息化试点,将每个排放口的许可管理要求用二维码记载,现场扫一扫,就能知道这个排放口的所有环境信息,方便环境执法和公众监督。河北省还在全国率先开展了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工作,通过“现场监督检查+二维码信息化监管”的协同监管模式,对火电、钢铁、玻璃等3个行业223家企业进行证后现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改进治理和管理水平。
    再比如,陕西省开展审计式监管,将咸阳市作为证后管理的试点工作地区,由承担属地管理职责的县级**制定监管执法计划,对执行报告和台账记录进行审计式检查,以检查结果支撑现场执法。逐步探索程序化、规范化的监管模式,真正发挥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优势。通过“激励守法、惩戒违法”,终实现促进全面守法的目标。
    总之,要通过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让企业和管理部门都尝到甜头。许可证的核发过程,能够帮助企业梳理生产工艺流程,提升环境管理水平,同样也能帮助生态环境部门提升管理效能,大限度减少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终,要让排污许可证成为**环境监管执法的依据、企业环境守法的文书和社会公众环保监督的平台。
    下一步在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方面,有哪些工作要完成?具体会采取什么措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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